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并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设立的银行专用帐户和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 10 日内,拆迁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拟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