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三篇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篇 申请人:董 xx,男,汉族,19xx 年 7 年 12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xxxxxxxx,身份证号码 5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郭 xx,男,汉族,19xx 年 8 月 28 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 3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董 xx 与被申请人 xxx 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 03 民终 xx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由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是由其股东郭 xx 出资 xxx 万元于 20xx 年 12 月 25 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第二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 58 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崔东方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予以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由岳连清、王连连夫妇设立,实际上由其女儿女婿岳双云、崔东方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重要公章证件均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掌控,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岳双云全权处理,公司既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无实际经营地址,该公司名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岳双云、崔东方夫妇控制从事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为躲避债务,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资金及所得收入全部被岳双云无偿转入崔东方的个人账户,并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该公司已由岳双云、崔东方夫妇过分控制成为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公司资金已与岳双云、崔东方个人资金混合。现该公司已被撤销,公司财产已被岳双云全部转入崔东方个人账户。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9 条及《民诉法意见》第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