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策划代理协议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丙方: (以下简称丙方)地址: 电话: 传真:甲方为深圳罗湖 项目的进展商,(项目占地: m2,建筑面积:约 m2,建 栋 层高,住宅约 个单位)乙方及丙方为专业物业销售代理商,为促进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经三方友好协商,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及丙方为项目的销售策划代理商,三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三方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在香港及国内提供策划顾问服务,乙方同时为甲方项目之香港独家销售代理;深圳之销售以丙方与甲方联合销售的方式进行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留自行直销本项目任何单位给任何人仕(包括中国大陆、港、澳、台、国外及中外联名人仕)的权利
第二条:乙、丙方的策划及销售代理期由签约日起计至首次展销广告推出(初定 2001 年 7 月 15 日)后 6 个月止,但若首次展销广告因乙、丙方原因未能依上述初定日期推出,则甲方保留绝对权利界定本销售代理协议之届满期
代理期限届满时,经三方同意后可予以延期
第三条:乙方及丙方的代理权限3-1
乙方及丙方代表甲方负责进行该项目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的代理销售业务,包括: 销售策划、筹办项目展销会; 负责项目销售有关文件的编制/设计及制作; 负责与广告商及各广告媒体的联系; 负责协助在香港签约的买家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及公证手续; 负责接待客户并协助买家签订认购书; 协助并安排香港客户前往项目现场考察; 协助买家提供按揭资料; 协助买家在甲方指定时间前往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协助买家签署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丙方在乙方的统筹下,与甲方销售部共同负责甲方项目之深圳销售事务
甲方除了拥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责任以外,还保留本项目除中国内地、香港以处任何其它地区销售事务之最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