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效劳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效劳业开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二〕明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三〕建立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四〕健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五〕建立物业效劳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六〕对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全的,有方案地组织综合整治,提升配套水平,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讨论制定物业管理开展规划、行业效劳标准、相关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等;〔二〕指导、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三〕建立健全物业效劳企业诚信体系,制定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方法;〔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效劳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指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自治组织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督;〔三〕负责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日常监管及信用信息核查管理工作;〔四〕指导和协调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