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料 X 企业 2000 年 1 月 2 日向 H 企业投出资产如下:机床原价 500000 元,已提折旧 150000 元,公允价值 400000 元;汽车原价 450000 元,已提折旧 50000 元,公允价值 420000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 150000 元,公允价值 150000 元
X企业的投资占 H 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 70%,其初始投资本钱与应享有 H 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
2000 年 H 企业全年实际净利润 550000 元;2001 年 2 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350000元;2001 年 H 企业全年净亏损 2100000 元;2024 年 H 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 850000 元
2024 年初,X 企业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450000 元
X 企业所得税率为 33%,H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X 企业 2000 至 2024 年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 1000000 元
(二)要求 对 X 企业的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 X 企业 2000 年至 2024 年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三)解答 (1)投资时按非货币性交易原那么作账,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H 企业(投资本钱) 9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95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0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局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调增所得额=970000-(1100000-200000) =70000(元)
(2)2000 年 12 月 31 日作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H 企业(损益调整) 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