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第 1 篇 甲方 乙方 甲方为更好地利用自有的闲置土地,进展商业,将自有的一块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签署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基本情况 上述土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居于柏洲边市场与柏贸商场之间,具体位置见附件。 上述土地所使用土地的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之用途 上述物业之用地明确为商业用地,不能做为工厂或工场等用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一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甲方将上述物业租赁给乙方使用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承接人仍希望优先承租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 6 个月向甲方提出。在乙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后,续租的期限及租金可再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租。 租赁期的延长必须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 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意出让物业产权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企业/或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根据当时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为每平方米为 元,土地租金合计为 元,前上述租金不含税。 投标者先交伍拾万元作投标保证金,中标后须即时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将该保证金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 乙方必须在签约后一周内将约定租金中的首期贰佰万元先支付甲方,不得超期支付;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伍拾万元充作违约金支付予甲方。其余租金应于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全部清,若超期支付的,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 乙方原交纳之保证金伍拾万元可抵作租金,可在乙方支付至只剩余伍拾万元租金时抵付。 乙方所收之款项用东莞市东城柏洲边社区居委会收款收据开票。 第五条 甲方物业产权手续的办理 上述合同项下的土地因未办理产权证,乙方自行办理有关证照,甲方只能协助和提供有关证明,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物业的交付 物业按现状交付。 乙方对甲方依据本条所进行之交付,除因为产权纠纷可以提出异议外,不得提出其他瑕疵抗辩理由。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保证物业的使用状况符合国家法律关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