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准则第一条 基本原则(一) 公司提倡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二)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三) 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 在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公司提倡任人唯贤,若有亲属或好友面试,面试主管人员应尽量回避,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条 经营活动(一) 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职权从事投资业务。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1.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4.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第三条 兼职(一) 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猎取薪金的工作。(二)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1. 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3.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部门的商业竞争;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5. 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第四条 个人投资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一)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二)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三)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两项投资行为的。第五条 利益(一)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二) 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三)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未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四)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六条 佣金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予的佣金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第七条 交际应酬(一) 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