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人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3)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项;(4)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决定经理的酬劳事项;(5)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6)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7)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8)审查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9)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10)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12)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任职.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决定连续任职。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