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1.1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法律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 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 5000 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 5000 元以上,100000 元(含)以下的;(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 100000 元以上的。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第三条 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森林湖工程部、新都汇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第五条 设计变更单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比。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控制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1 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法律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法规;1。2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2。变更内容: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法规的内容;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反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