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监理合同专项条款第 2 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2
1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2
2本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变更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法律规范;2
3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技术法律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法律规范;2
4甲方确定的工程技术规程、施工法律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有关法律规范;2
5政府有关政策、法律及监理法规;2
6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其附件;2
7监理投标书(监理大纲);2
8经过甲方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第 4 条监理业务和总监理工程师:4
1本工程的监理业务包括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4
2本工程的监理业务内容详见第一章(不仅限下述所列):4
1编制工程建设规划;4
2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4
3根据经过甲方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监理细则及相应的法律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监理;4
4定期提交甲方工程监理日记、工程监理月报、工程会议记录以及甲方要求的各项专题报告等;4
5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评估报告);4
6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4
7保修阶段的监理;4
3乙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同志
第 8 条外部条件包括:8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8
2与周边环境的协调;8
3工程实施的标准包括工程等级、工期等
第 9 条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9
1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提供项目立项批文、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勘察资料及相关的图纸壹套;9
2及时提供有关的设计变更、设计图
第 10 条甲方应在 7 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 14 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设施如下:办公室、市内电话一部(限 100 元/月话费,多出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值班监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