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物业管理公司筹建工作提供指引,为日后物业公司日常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范围适用于集团内的全资及控股的所有房地产公司筹建新物业管理公司之用
1 集团物业管理部负责编制、发布和修订本工作指引
2 地产公司负责参照本指引筹建物业公司
方法和过程控制4
1 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4
1 所管辖项目必须达到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含 15 万平方米),且已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运作的物业管理项目
2 所管辖项目按规定提取的管理酬金总额足以支持物业管理公司本部的日常运作
3 同一行政管理区无万科投资的其他物业公司
2 物业管理公司的成立流程4
1 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成立条件的,可向集团总部申请成立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具体报批程序见 VKZB01—11《新公司成立指引》第 4
在此之前需要通过集团物业管理部初审
若当地法规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防止出现恶意抢注我司名称等情况,可特别申报审批成立物业公司
2 新公司成立的申请获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即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指引第 5
条款中所绘流程图
注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因地区差异而可能存在的政策差异,避开因此而影响到新公司的注册
3 新公司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字资料及证明,详见下表:序号文字资料及证明提交文件的公司类型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注册登记申请书有限、股份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有限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5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募 集 设 立 的 股份有限公司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股份7公司章程有限、股份8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