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进展,法律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 2024 年第 6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进展出租汽车,根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进展网约车,鼓舞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特别情况,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人民政府监管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