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比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