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2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法律规范》(GB 50346-202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市对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 “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 、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A)BSL—1 和(A)BSL-2 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法律规范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讨论、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四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第五条 本法律规范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组织管理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二)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三)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第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法律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二)负责组织对涉及的生物因子、使用动物、重组 DNA 以及基因修饰物质的讨论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三)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四)负责组织跟踪国际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 (五)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六)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三)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