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24〕26 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24〕2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区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级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核销等.第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涉及科技成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根据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章 处置范围、权限和基本流程第九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须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六)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十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区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不含构筑物,下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二)区级事业单位处置单价(账面余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处置单价(账面余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单位领导集体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