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校因公出访和外事接待活动中的礼品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 133 号文)、《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24]24 号)和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516 号)”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事礼品,为因公外事活动中赠出或收到的礼品
第二条 校级因公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受礼人应自觉主动上报国际沟通处,经国际沟通处登记后,作为学校资产统一上缴学校资产处,由资产处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如收受的礼品中有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必须正式报告或上交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条外事赠送礼品应该贯彻节约、从简、有用和对等的原则
礼品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有用物品为主
第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在出访费用预算中明确列明,并经国际沟通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
第五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六条外事接待中的赠礼,赠礼对象原则上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 1 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第七条对外赠礼时,如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400 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 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八条对来访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可根据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九条校级因公外事活动中所需赠送外方的外事礼品由国际沟通处统筹订制、采购和管理
外事礼品相关费用列入外事经费开支范畴
国际沟通处根据学校外事工作的需要,依据学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