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市各民办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进展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建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进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 2024 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法律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根据执行. 附件: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进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下列项目: 一、鼓舞、扶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进展; 二、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进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 三、构建促进民办教育进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补贴、贴息和奖励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给予资助。 第三条第一、四款实行项目申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由市教委根据民办教育事业进展规划确定; 第三条第三款由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第三条第一款的申报程序及内容: 1、市教委根据民办高校进展规划,定期确定、发布鼓舞和扶持民办高校进展的具体项目; 2、民办高校根据市教委发布的项目,直接向市教委申报; 3、项目申报学校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讨论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 二、第三条第二、三款由市教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第三条第四款申报表彰或奖励的项目,应按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