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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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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进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进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24〕93 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法律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进展.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市产业进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重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品牌进展战略,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进展、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鼓舞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价值测评体系.支持品牌标准制定、价值评估、设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舞中小企业应用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 (三)支持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鼓舞项目单位参加由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览展示、品牌专项评估、品牌示范区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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