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管〔2024〕755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 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 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场地使 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 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 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 械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 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 极参加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 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法律规范行 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 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进展利益。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 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合格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统一发放 IC 卡和产权备案标志牌,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