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2000—7-10 【大 中 小】【打印】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2000)第 0434 号 沪价行(2000)第 181 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有序进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近年来造价咨询市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暂行标准,现于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暂行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从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建设工程发包代理资格证书》及《经营手册》;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收费暂行标准分计时、计件两类,并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对承接一般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的,按计件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四、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按下列标准收取: 1、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小时 200 元; 2、审价员、概、预算员,每人每小时 100 元; 3、发包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 100 元;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出具咨询报告,一般出具书面报告三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收取翻译费.如遇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 六、工程造价咨询、发包代理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发包代理服务内容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参照本收费暂行标准与业主协商收费,上下浮动幅度在 5%范围内。 七、本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市建委沪建城(1988)第 551号第十四条及市物价局沪价费(1990)第 208 号文中有关工程咨询项目评估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一:造价咨询工作服务主要内容 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暂行标准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二 OOO 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造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