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 件文 件沪水务文明委〔2024〕2 号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场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切实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的影响,维护城市环境干净,促进和法律规范本市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场地创建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场地的创建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场地,是指在建的水利、供水、排水工程项目(标段)在施工活动中,工程安全、质量合格、文明施工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工场地
本市水务建设工程都应自觉根据《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活动,积极开展文明施工场地创建活动;违反《管理规定》、未开展文明施工场地创建活动的,按《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查处查处记录作为工程参建方今后诚信考核、资质晋升和招投标入围的参考条件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文明委)领导本市水务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场地的创建与管理工作局建设管理处、宣传处、监察室、防汛和安全监督处、工会、上海市水利(务)质(安)监站等相关单位组成文明施工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明施工场地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设管理处
第二章 参建单位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工程项目(标段)创建文明施工场地要求和施工、监理单位职责,确定实施方案和奖惩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和专项经费,开展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出推举意见
对取得局文明施工场地以上荣誉称号的应予以积极鼓舞,对未取得文明施工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