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沪公技防(2024)001 号 签发人:赵渊明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模拟彩色摄像机技术法律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摄像机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治安防范工作中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效线索和证据,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活动中有着其他安全防范措施难以替代的作用
但是,目前市场上的摄像机产品鱼龙混杂,有些单位甚至以次充好,严重影响了视频监控系统的整体质量
为了法律规范本市安防监控用摄像机市场,提高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 ,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应有作用,经组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本市、外省市、境外 20 多家企业多次讨论,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用模拟摄像机技术法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摄像机技术法律规范》,详见附件)
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安防监控用模拟彩色摄像机,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根据《摄像机技术法律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 2 年)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六日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模拟彩色摄像机技术法律规范(试行)1、范围本法律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纳的各种类型模拟彩色摄像机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是产品选型设计、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基本要求2
1 应在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符合本法律规范要求
2 摄像机的机身或机芯上应有标志,通过标志应能反映产品名称和型号,以及制造企业、生产日期、电源和电源功耗等内容
3 摄像机镜头的分辨率应与摄像机清楚度相适应,镜头的分辨率应等于或大于摄像机清楚度
4 摄像机的防尘罩,应采纳高透光材料,使用防尘罩时,图像不应出现明显色散、变形和重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