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向该建筑工程报建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根据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根据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 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 10%的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