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理 工 大 学 文 件上理工〔2024〕239 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根据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海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师生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制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 20 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5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4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实验场所,主要包括全校所有院(部、中心)等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协同管理、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学校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范围内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