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黄金)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招金黄金的有关规定对客户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行为
第三条 招金黄金对全额交易实行买方在交易前将全额资金存入招金黄金指定账户,卖方将需售出的实物全部存放在招金黄金指定仓库的方式进行交易
招金黄金实行每日无负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金黄金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招金黄金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清算流程第五条 每笔交易成交后,招金黄金将资金从买入客户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的资金账户
第六条 客户须在招金黄金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章 清算机构第七条 招金黄金清算部作为具体办理资金清算的业务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及防范清算风险
第八条 清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清算风险;(二)编制客户的资金清算表;(三)负责管理客户交易资金;(四)解决客户交易资金延误纠纷;(五)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等
第九条 所有在招金黄金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清算机构进行统一清算
第十条 招金黄金有权检查客户涉及交易的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一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清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二条 清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招金黄金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清算银行第十三条 清算银行是指招金黄金指定的、协助招金黄金办理交易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清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二)资金雄厚;(三)信誉良好;(四)在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