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供销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为法律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第一条 本社名称:上饶光明兔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上饶县董团乡大地村金家 邮政编码:334113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獭兔/家兔养殖、兔皮/兔肉的粗加工及销售;提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与服务。第三章 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0 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四章 成 员第四条本社成员共 6 名。其中:农民成员 6 名,所占比例 100%;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其他非单位成员 0 名,所占比例0%。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根据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根据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进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