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企业所得税税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
根据此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要遵循权责发生制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纳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本《条例》可以规定不采纳权责发生制的情形,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纳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更加科学合理,但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目前,权责发生制例外的项目主要有: 一、收入类: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十七条),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
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之一
实际上,权益性投资采纳成本法确认股息、红利等收益,是税法的特别规定,与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无关
对于已经分配,并已确认所得但没有实际收到之前进行转让的,应从转让所得中减除
但这也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的,特别情况下,比如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 规则)中,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这时,投资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