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民发〔2024〕35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根据 2024 年 5 月 14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一、四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形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30 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 1 万间以上,10 万间以下
发生 5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30 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以上,10 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 15%以上,或 100 万人以上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