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进展,增加成员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联合社名称:博力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
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伍大利
第三条 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建的经济联合体
以种植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助农增收为目标,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联合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联合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联合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联合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出资第七条 联合社出资以货币出资为主,由三类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成员出资额度为 300 万
成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联合社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成员名称成员类别出 资 额 (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吉 林 省 农 创投 资 集 团 有限公司公司博 力 丰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联 合 社 管 理人员管理层各 乡 镇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中心社合作社第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两个月内交情,并由联合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 联合社增加或减少出资成员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成员第十一条 从事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