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章程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法律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 的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根据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第三条 本社名称: 第四条本社住所: 第五条 本社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 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第九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第十条 本社设立登记时共有成员 人,其中:农民成员 人,占成员总数的 ;成员出资总额 元,出资方式为 。各成员出资情况和出资方式如下表: 单位:元成 员 姓 名 或 名称身份证(或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合 计第十一条 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批准可以退社。退社时,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如经营盈余,则按规定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第十二条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继承人不同意入社的,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四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 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