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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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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管理办法生效日期: 2002 年 3 月 1 日 修订日期: 2011 年 8 月 6 日 二、选聘程序(一)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由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的工作需要和在编人员的比例情况, 按岗位需要定出低职高聘的名额数。(二)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三)医院组织评审委员会, 根据科室进展需要, 采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报人进行测评,同意票为 2/3 以上者为有效。(四)根据评审结果,由科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根据医院标准由科主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签定聘约, 由人事部负责办理有关聘任手续。(五)引进人才需低职高聘者直接报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审批。三、聘约与待遇(一)聘约1.履行岗位职责, 服从科主任安排, 仔细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如有违约,可以解聘。2。高聘人员聘期内应在 A 类核心期刊上发表 l 篇及以上学术论文.3。聘期 1 年, 晋升职务后聘约自然终止。 (参加 2 次低职高聘仍未能正常晋升职务者取消继续低职高聘资格) 。(二)待遇1。低职高聘人员享受高聘后职务的待遇 ( 包括专家门诊、专家查房 )。2。晋升职务时优先推举, 并作为一项重要评审依据.四、组织领导(一)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二)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评审委员会.五、要求 (一)仔细贯彻民主、公开的原则, 实行“六公开"制度, 即公开专业技术岗位;公开低职高聘任职条件;公开推举办法;公开述职报告;公开成果材料;公开聘任结果, 以加强民主监督, 增强低职高聘工作的透明度.(二)在聘任工作中强化人才意识, 不搞论资排辈.严格条件, 坚持标准, 严肃纪律, 坚持原则, 引进竞争激励机制, 建立科学的人才梯队, 为培育和造就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卫技人才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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