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管理,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进行登记、考核的工作法律规范。《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是对其进行业务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对象是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的统一申领、编号、发证、考核和年度验证工作。 企事业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主要包括指导个人信息填写、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以及在照片处加盖单位印章等工作。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由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记载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成绩。 ”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网络培训,攻读学历、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学习内容”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全市要求,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等的具体课程、项目名称。 "学习时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学习时间按学时记载,也可转换成学分记载. "学习成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记载。凡领取相应证书的,应注明证书号.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学时完成当年学习任务,每人每年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12 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 18 天.(每半天按 4 小时标准换算)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