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的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制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别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 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
《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 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工作酬劳和保险、福利待遇; 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