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 12 号令) 发布时间:2024 年 11 月 26 日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2 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 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人事部 2024 年 10 月 20 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 3 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法律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