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科研及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其能够尽快适应技术市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生存与进展,既能充分发挥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职能,又能满足社会经济快速进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专业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活动,维护服务与接受服务双方的责任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物价局、财政厅[1993]474 号文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保护科学讨论院所以及其他部门凡是从事环保专项服务的,均可按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各项服务收费严格按见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当地物价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对违反本规定和乱收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 有偿服务范围1、受委托各类环境要素分析化验和监测
2、受委托各类污染源与室内空气监测
3、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基地环境质量评价
4、受委托污染事故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5、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及新技术鉴定
6、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验证性评价7、监测数据、资料、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咨询
8、环境工程可行性讨论及设计
9、监测人员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环保计量认证、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实验室认证
第五条 环境监测数据等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的转让均指本单位监测、科研产生的资料
第六条 凡委托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但不得找借口拒绝缴费
凡拒缴或拖欠五个月以内者, 加收总费用 10%的滞纳金,五个月以上者加收 15%的滞纳金,
第七条 委托方和服务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