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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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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1。引 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有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有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2.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有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有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有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有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有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2.2 请求人资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有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2.3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纳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有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制造名称、请求人和/或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姓名。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有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 请求书中应当指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所述文本应当是与授权公告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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