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安监办〔2024〕159 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重点骨干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于 2024 年 8 月 4 日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5 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4 年 8 月 12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聘任,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安监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与专家聘任 第五条 专家库根据专业领域分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及专家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首席专家 1-2 名。 第七条 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仔细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同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自治区安监局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5 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参加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自治区安监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通过后,可确认符合专家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举或本人自荐; (二)填报《宁夏回族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