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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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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目录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筹集和补充 ............................................ 3 第三章 使用 .................................................. 4 第四章 管理 .................................................. 9 第五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法律规范本建筑区划(建筑区划名称:XXXXXXXXX_建筑区划地址:XXXXXXXXXXXXXXXX)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续筹、使用、增值等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并结合本建筑区划实际情况,制订本公约。第二章 筹集和补充第二条(筹集)住户按单元并分户管理,商铺为一个单元,各需所用,严格控制维修基金的开支。业主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首期维修资金.一幢或一户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金额的 30%时,业主应当按下列第(三)种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续筹维修资金:(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根据 2.5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由代收,并在月底前转入维修资金专户;(三)选择一次性续筹的,续筹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首次缴存金额。第三条(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追缴)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存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缴存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公共收益补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管理公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根据一定比例分配到全体业主,不遵守《业主管理公约》等规定的业主不享受分配利益。第三章 使用第五条(分摊原则) 维修资金使用遵循“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鉴于下列情形受益范围难以界定,经召开业主大会 50%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按下列原则进行分摊:(一)地下车库连接地面多栋房屋,地面房屋电梯、外墙、屋面等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地下车库业主参加□不参加分摊;☑(二)住宅底商连接多栋(单元)房屋,高层住宅电梯、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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