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东北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法律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24〕43 号)、《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24〕146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统调的并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 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 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根据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火电非供热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 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 60%
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内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 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 60%
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水电机组依据来水情况按能力参加调峰
燃机和水电机组的调峰为基本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