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华 大 学东华财〔2024〕22 号 关 于 印 发 《 东 华 大 学 债 权 债 务 管理 办 法 》 的 通 知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东华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华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 2014 年7 月10日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 年7 月11日印发附件:东华大学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学校债权、债务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财教[2024]488号)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24]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权债务,包括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预收、暂付、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代管款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华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东华大学财经领导小组是债权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债权债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债权债务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事后按规定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第六条 审批人须仔细审核待发生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 对已发生的往来款项,要落实责任人员,定期督促清理
第七条 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债权债务进行审核、核算,并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章债权管理第八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
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根据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九条 暂付款项的管理遵循“一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