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法律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24〕15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东方市行政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凡在东方市行政与区域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共交通进展,优化交通设施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市公安、城管、消防、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共同法律规范车辆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的停车设施;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 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实行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协商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