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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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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市 市 场 主 体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管 理 办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法 律 规 范 市 场主 体 住 所 登 记 管 理 , 推 动 工 商 注 册 便 利 化 ,促 进 经 济 进 展 , 根 据 《 广 东 省 商 事 登 记 条 例 》《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管 条 例 》 的 要 求 , 结 合 我 市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东 莞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市 场 主 体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的 登记 管 理 .本 办 法 所 称 市 场 主 体 , 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 外 商 投 资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及 上 述 主 体分 支 机 构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个 体 工 商 户 。市 场 主 体 的 住 所 是 其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地 ; 市 场 主 体 的 经 营 场 所 是 指 其 开 展 经 营 活动 的 场 所 。本 办 法 有 关 住 所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市 场 主 体的 经 营 场 所 。 集 群 注 册 托 管 企 业 及 集 群 企 业的 住 所 登 记 , 根 据 东 莞 市 企 业 集 群 注 册 登 记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 住 所 登 记 法 定 原 则 ) 市 场 主 体住 所 应 经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 市 场 主 体 变 更 住 所的 , 应 当 在 迁 入 新 住 所 之 前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变 更 登 记 。第 四 条 ( 审 查 原 则 ) 登 记 机 关 对 申 请 人提 交 的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材 料 、 住 所 信 息 申 报 材料 实 行 形 式 审 查 , 申 请 人 对 其 提 交 材 料 的 真实 性 负 责 。第 五 条 ( 住 所 登 记 格 式 ) 市 场 主 体 住 所 的地 址 应 当 以 公 安 部 门 设 置 的 门 楼 牌 号 “ 标 准地 址 ” 进 行 申 请 . 如 房 间 未 有 标 准 地 址 的 , 应到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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