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相关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和水利排灌从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水务局是我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除污水外)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是我市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简称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
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污水主管部门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