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舞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2024—2024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 2024—2024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24-2024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24〕12号)和《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24〕28 号)等规定,我市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为加强和法律规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不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第四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 2024 年 10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 4 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 2024 年 10月 1 日-12 月 31 日;第二时段为 2024 年 1 月 1 日—6 月 30 日;第三时段为 2024 年 7 月 1 日—12 月 31 日;第四时段为 2024 年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每时段补贴标准分别见附件 1、附件2、附件 3 和附件 4。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负担40%,涉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的,由县和开发区负担 60%;涉及东营区的,区财政负担 20%,市级财政负担 40%;涉及河口区(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区财政负担 40%,市级财政负担 20%.第六条 省、市级补贴资金实行“提前预拨,定期结算"的办法,由市级财政视情况分时段预拨补贴资金,预拨资金不足时由各县区先行垫付,按补贴时段进行结算.第七条 市级财政建立考核制度,每补贴时段对县区、市属开发区考核一次。根据省级考核奖励情况,对取得的省级奖励根据市级考核情况对县区、市属开发区予以分配。根据黄标车实际提前淘汰数量、实际应补贴金额、工作进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奖励.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保、公安、商务部门核定的数据清算补贴资金和拨付奖励资金.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