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 号】汇发[2024]1 号【效 力】有效【颁布时间】2007 年 01 月 05 日【实施时间】2007 年 02 月 01 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 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常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根据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