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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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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第二条 企业名称:北京时尚爱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 企业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 21 号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郎顺节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住宿服务;物业管理;劳务分包;酒店管理;会议服务;家庭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沟通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零售建筑材料、日用品、厨房用品。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300)万元,其中现金:(300)万元.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纳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2024 年 05 月 07 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根据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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