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24 年 9 月 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公布,根据 2024 年 2 月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舞、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进展,法律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1-2]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1-2]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登记申请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