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法律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中医药科研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是指从事中医药讨论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药学等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第四条 实验室设主任 1 名,副主任若干名,并根据讨论工作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格的技术人员
每个实验室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 名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任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够承担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中医药科研所需要的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二)了解中医药的基础知识,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三)熟练掌握本实验室有关标准操作法律规范;(四)具备严格的科学作风和工作态度,能及时、准确和清楚地做实验观察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第七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实验室建设及其运行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的面积应当满足实验讨论工作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40 平方米
实验区与普通工作区应当严格分开,在实验区不得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对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音应当有一定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具有合格的动物实验环境及其设施
第十条 实验室或所在单位应当具有与讨论方向配套的系统、完备的专用或共享仪器设备
专用仪器设备总值不得低于 15 万元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仪器设备的档案,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仪器设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清洗、维护、测试和校正
计量仪器管理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仪器设备的基本维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