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专题会议讨论意见修改稿)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计投资〔1999〕2250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 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 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2024〕2 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讨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社政司〔2000〕2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房是指产权属学校,由各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使用的房屋、场地及附属配套建筑。第三条 学校公房使用实行定额配置、动态管理、超额收费、缺额补贴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学院(所、中心、部、处、室)两级公用房管理体制.学校按公用房配置定额标准核算各二级单位的用房定额,将用房定额分配给各二级单位包干使用,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在内部分配,对超定额用房的,由使用单位退出超额用房或按超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缺额用房的学校给予调剂或补贴.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分为四类:1、校部机关办公用房;2、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3、服务用房;4、产业及商业用房。第六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及管理校部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和专项工作用房(一)办公用房根据学校组织人事部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控制数和部门人员的行政级别及该部门的工作特点配置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为:1.书记、校长 45㎡/人;2.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 35㎡/人;3.部(处)长2 5㎡/人,正处级 15㎡/人;4.副部(处)长15㎡/人,副处级 10㎡/人;5.科级及其他工作人员 7㎡/人。(二)办公辅助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等。办公辅助用房定额为:1、正、副校级(含校长助理、总会计师)10㎡/人。2、正、副部(处)长 5㎡/人。3、其他工作人员3㎡/人.(三)专项工作用房 机关各部、处如有特别工作职能需要,可另行分配专项工作用房。有关部、处专项工作用房面积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