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与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24〕50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学校等所有纳入我校科研管理的项目经费。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根据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讨论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根据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舞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对合作讨论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讨论单位协商确定。第五条 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学校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讨论单位参加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讨论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第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申请横向科研项目,项目预算由申请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确定,在项目合同中列明;申请其他科研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科...